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 或问曰:“冠者不肉袒,何也?”曰:冠,至尊也,不居肉袒之体也,故为之免以代之也。 |
|麻绳缘
GMT+8, 2024-11-22 8:10:25, Processed in 0.059016 second(s), 12 queries.